轉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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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0-10-25 15: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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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之認定
- 依據109年10月20日府社保護字第1090375144號函辦理。
-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倘任何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恐有構成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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