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7-12 08:54:32 點閱:148
一、依據本府111年7月1日召開本縣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籌備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暨安置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 「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 決議公文核定後三十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 學校協助申請,鑑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二十日內召開會 議。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提請申復,以二次為限, 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提請申訴。」 三、另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 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四、爰此,本府訂「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需求學 生鑑定及安置申訴表」(如附件)供提請申復二次後,仍不 同意申復結果者,以此書面資料提出申訴。
五、本表格適用於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需 求學生(含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申訴使用,敬請各單 位於適當場合協助宣導,電子檔案亦可逕至本縣「教育處 新雲端(https://www.newboe.chc.edu.tw/)/業務專區/檔 案下載/06_學特科/特殊教育/10-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