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12-01 09:09:19 點閱:21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00157183A號函及本府110年11月24日府教特字第 1100421274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依107年8月24日修正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 務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 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2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 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 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4項及學校原設 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復依據第13條 之規定略以,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 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 協助。
三、餘請依本府110年11月24日府教特字第1100421274號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