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8-12 12:43:48 點閱:296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辦理。
二、按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學校為處理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 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 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 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之特教學生申評會。 」暨第5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 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 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 校提起申訴。」。爰此,倘特殊教育學生提起申訴,學校 應就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專家、家長團體代表……等至少2人,並應自知悉或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召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議, 以茲適法。
三、檢附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