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1-06-16 16:11:58 點閱:192
依據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府新傳字第1100211894號來函:
轉知(一)路口禮讓,支道車讓幹道車先行。 (二)兩車同為幹道或支道,或是未劃分幹、支道路口,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三)不當危險駕駛,拒絕惡意逼車。